贵州省卫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修订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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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卫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其中9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2 .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一、物理指标1横向吸液高度GB/T461.1-20022抗张指数(横向)GBfT24328.3-2020GB/T12914-20083抗张指数(纵向)GB/T24328.3-2020GB/T12914-20084柔软度GB/T8942-20165尘埃度GB/T1541-2013二、卫生指标6大肠菌群GB/T20810-201
2、87细菌菌落总数GB/T20810-20188金黄色葡萄球菌GB/T20810-20189溶血性链球菌GB/T20810-2018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 .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T20810-2018卫生纸QB/T4509-2013本色生活用纸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
3、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根据GB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4 .附则本细则代替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2年版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批)的公告(黔市监公告(2022)46号)中的贵州省卫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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