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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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08年8月2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2、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及其制成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
3、场所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场所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产霸生态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国际港务
4、区、西安洋东新城等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管理委员会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规划、环境保护、公安、交通、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质量和计量标准。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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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 散装 水泥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