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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粽子涉及的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问题1、视同销售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因此,前面几个案例中,【案例-1】会计上直接确认了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案例-2】是外购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案例-4】属于“促销满赠或买一送一”的捆绑销售,只要开具发票满足税法规定,就不需要视同销售;【案例-3】、【案例-5】、【案例-8】需要视同销售;【案例-7由于免征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2、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按增值税
2、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如下规定确定销售额: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上述这段话的意思:如果企业生产的粽子本来就在对外销售,
3、那么视同销售的价格就是近期同类粽子的平均销售价格(不是最低,也不是最高!);如果企业生产的粽子没有对外销售,仅仅就是发给员工,那么就可以按照市面上同类粽子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当然,粽子是大众化商品,不可能没有其他纳税人销售,因此组税计价在此是不会用到的。3、自制粽子的增值税税率问题税率会是一个问题吗?还真是一个问题,我担心有些财务人员分不清粽子的税率!粽子的税率都是13%?错!不一定!虽然我前面用到的税率全是13%0营改增后,餐饮行业外卖食品的税率是6%,所以餐饮企业将自制的粽子发给员工,是不是税率就应该是6%呢?或者,一般的企业到餐饮行业去购买打包带走的粽子,税率是不是也是应该是6%?但是,
4、如果餐饮企业不给员工发粽子,而是在过节期间宴请员工吃粽子呢?按照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至于员工吃不完打包带了一点回家,也是节约粮食的美德哦!对于餐饮服务企业销售自制的粽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生产型企业自制的粽子,都是13%吗?如果回答是的,估计是没有生活经验的人且对税法也没有深刻理解的人。粽子有两种形态:生的和熟的。如果不信,建议到菜市场去走走看!熟的,毫无疑问,税率应该
5、是13%0但是,对于“生的“,只要不是速冻食品,税率应该是低税率9%0为什么这样说?请看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在粮食类的规定: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生的粽子就是糯米外加粽叶等,然后用线包裹,属于简单组合加工在一起,一般也不会速冻或抽真空包装,因此还是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即便是鲜肉粽子或腊肉粽子,鲜肉和腊肉都是属于低税率的。当然,如果粽子经过加工变成熟的了或者速冻的,那就是13%o市面上销售的粽子,出于保存与保质的要求,基本上都是熟的或速冻的,且多数是抽真空包装。因此,不能因市面销售的税率是13%,就盲目断定所有的粽子税率都是13%,需要从工艺和产品特性去判断。如果在摆地摊期间,某食品公司直接在小区门口,现场包粽子,现场销售或赠送,没有速冻也没有加工成熟食,而是让居民购回家后自己去加热为熟的,这时的税率就应该按照低税率9%计算。(二)外购粽子的处理1.如果企业发的粽子是外购的,按规定其进项税额自然不能抵扣。如果外购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是商贸企业,本身也在采购粽子对外销售,从库存商品拿出一部分作为福利发给了职工,当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而不是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