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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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额使用区财政性资金立项投资额超过100O万元,或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且立项投资额超过IOoO万元的建设项目,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方案或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五)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的合同条款的修改。(六)因征地拆迁费用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因素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法律法规变化、建筑材料价格变化、不可抗力、误期赔偿、索赔、总承包协调配合服务费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由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合同无相关约定,或合同组成文件的条款相关约定不完善、有分歧的,由合同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计价规范协商,以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解决,不需
3、按工程变更报审批。第四条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管理工作;区基建办负责对建设(代建)单位提交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的工程变更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区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土地开发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城市道路除外)、水务、交通(含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征地拆迁等项目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项目工程变更的对口管理部门按照项目主体施工内容确定,当项目工程变更涉及多个专业工程时,由对口管理部门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区审计局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审计监督机制,定期对一类变更的工程按10%比例进行检查审计。区发
4、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及其他专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责。第五条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各建设(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遵循“控制投资、厉行节约、综合平衡”的原则,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项目的投资管理、工程结算均应严格按照中标后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执行。第六条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项目工程变更。建设(代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先审批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抢险或特殊情况除外)。变更工程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施工。不得以工程变更的名义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将工程肢解,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第
5、二章变更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建设(代建)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应从立项、设计等前期工作环节严格把关,对初步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进行内部会审,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条款,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与优化,编制相应的初步设计概算,实行限额设计。第八条对于已批复概算的项目,如根据区政府批示或因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设计变更指令需要修改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使调整后的概算超过原概算的,需按程序办理设计文件审查、调整概算和投资计划等手续。如调整后的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应依据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领导批示意见由建设(代建)单位重新办
6、理可行性研究审批。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分类。(一)一类工程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一类工程变更:1 .工程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的工程总投资额或概算评审批复价的。2 .累计增减金额在合同价10%(含)以上且增减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3 .一次增减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二)二类工程变更。不符合一类工程变更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二类工程变更:1,累计增减金额在合同价10%(含)以上且增减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4 .累计增减金额在合同价5%(含)以上至10%以下且增减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5 .一次增减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三
7、)三类工程变更。不符合一、二类工程变更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三类工程变更:1 .累计增减金额在合同价5%(含)以上至10%以下且增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 .累计增减金额在合同价5%以下的。3 .一次增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十条发生工程变更,建设(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对口管理部门提交如下资料:(一)一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二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三类工程变更审批(备案)表(附表1、2、3)o(二)工程变更汇总表(附表4)。(三)变更项目工程预算书(由施工或设计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初审,并经建设(代建)单位复核)。(四)相关的变更依据。(五)现场照片等其他佐证材料。(六)二类工程变更除需要
8、提供以上五项资料外,还需提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论证意见。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审批表应列明变更原因,文字叙述清楚、明确,所附图纸工整、规范,尺寸标注清晰、齐全,标明原设计图纸编号,既要能正确指导施工又便于准确核定工程量。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申请材料提交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对口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一)一类工程变更。1 .一次增减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或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论证并提出意见。2 .综合论证意见必须着重对建设(代建)单位书面提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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