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docx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2013年3月14日东乡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中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水工程是指在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及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一)贯彻实施并监督执行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水资源的综合考察,负责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四)统一调配水资源,制定水的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五)负责河道管理,组织实施水工程项目,指导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水库、电站的安全监管和农田水利、防汛抗旱以及水土保持等工作;(六)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水资源费、水费的征收和监督管理;(七)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进行防治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水事纠纷;(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自治县的水资源管理要编制规划,规
3、划分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指总体规划和河流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指城乡造林绿化、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供水、灌溉、水力发电、防汛抗旱、水资源保护等规划。第六条水资源综合规划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大夏河、洸河、巴谢河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不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综合规划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界河、对临夏回族自治州其他行政区域内取水或生态有较大影响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按程序批准。界河、对其他市州行政区域内取水或生态有较大影响的,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按程序批
4、准。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是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和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及水污染的基本依据。水资源规划的修改和变更,由原规划编制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县内外单位、个人进行合资、独资、引资或者租赁、购置水工程,开发利用水资源。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并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行业用水。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项目,应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条自治县实行有偿用水制度,逐步做到计量收费。第十一条从河流、水
5、库、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取水的;(二)农村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少量取水的;(三)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临时应急取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第十三条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留成比例的照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第十四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取水许可证,应按规定取水,并自觉接受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自治县水行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甘肃省 东乡族自治县 水资源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