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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南农业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提升海南农业整体形象,引领打造一批立得住、叫得响、信得过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根据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农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对照产地条件、产品标准,按照程序将海南农业品牌分产品种类、产地区域等进行征集、遴选、发布,实行动态管理。第三条本目录所公布的农业品牌是指在海南省域范围内从事粮油、蔬菜、果品、畜禽、水产、饮料作物、中药材等农产品生产加工
2、主体在其初级农产品生产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用于区分同类农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包括全品类和单品类)、企业品牌(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下同)和产品品牌。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建立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遵循自愿、无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强化政府引导、注重协同推进,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生产者与消费者良性互动。第五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并组织开展农业品牌遴选、评价、推介等工作,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与各级农业农村主管相关工作的沟通指导。第六条各市、县、自治县级
3、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培育、审核、推荐、宣传辖区范围内的农业品牌,组织发动品牌主体积极申报入选农业品牌目录,并对列入目录的农业品牌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品牌目录的申报条件第七条申请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全品类:(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行政机关或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在海南境内;(二)申报主体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三)注重提升品牌价值,设计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和宣传语,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已成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单品类:对已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可直接申请。对尚未获得的,除应符合全品类基本条件第一项、第
4、二项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品牌由“产地名+产品名(类别名)构成;(二)制定品牌管理办法或团体标准;(三)注重提升品牌价值,设计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和宣传语,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已成为当地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重点品牌。第八条申请列入目录的农业企业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海南境内;(二)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的;(三)申请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从注册至今年限已达三年以上,且商标注册者为品牌持有者或已取得品牌持有者授权使用;(四)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
5、规范(GAP)认证、HACCP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国际体系认证证书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的;(五)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建立相应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并按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记录完整;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均为合格;(六)建立较完整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第九条申请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海南境内;(二)企业获得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的;(三)申请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并在申报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展览等使用三年(含)以上。原则上一个
6、主体申报农产品品牌不超过3个;(四)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HACCP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国际体系认证证书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的;(五)制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设计品牌形象、用语、标识,注重品牌营销、传播与保护及质量诚信建设。第十条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申请,优先征集:(一)产业基础扎实。依托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省级及以上示范园区创建,以及特色产业集群、品牌强镇工程、精品工程等省级农业建设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二)品牌美誉度强。品牌或品牌产品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或认证的。品牌来
7、自省级及以上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三)创新能力突出。拥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承担过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或拥有一定数量专利权的,并实现创造新的需求和新的市场;(四)已纳入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农业农村部2022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名单2022年海南省市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名单o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征集:(一)在申报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二)近三年品牌产品出现监督抽查不合格或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件,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品牌主体不良信用记录的;(四)被取消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HACCP,农产品
8、地理标志等国际体系认证证书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评价审定程序第十二条坚持自愿原则,品牌持有者对照上述有关标准和要求,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一)申请人应当向登记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海南省农业品牌基本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说明性、证明性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商标注册文件、获奖荣誉证书、产业质量标准、产业数据、管理办法等材料),签署承诺书、加盖印章,提交至当地市、县、自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二)市、县、自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等进行详细审核,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
9、位公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三)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验,并开展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查;(四)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拟列入目录的品牌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并向社会发布。第十三条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征集发布一次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有效期为三年。第十四条建立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品牌,一经发现,立即清退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一)出现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二)品牌产品生产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停产一年以上的;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的;(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四)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推选基本条件等其他需要退出目录的情形。第五章品牌监督保护与宣传扶持第十五条优先组织并支持目录品牌参展省级及以上农业展会等活动。依托各级各类农业展会、展示展销、产销对接、贸易洽谈、人才培训等活动,支持入选省级目录品牌开展专场(专题)推介。第十六条加强与批发市场、电商平台、大型商超等流通销售渠道的合作,促进品牌产品与市场紧密对接。第十七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推进三产融合发展,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