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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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及其评价活动,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质量,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包括用人单位评价机构、院校评价机构、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等。第三条评价机构管理以质量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合理布局、权责一致、动态调整,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第四条评价机构管理实行分级负
2、责、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地评价机构行使管辖权。管辖权不明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备案的评价机构,由省中心直接管辖或委托管辖。属地是指评价机构备案地或所在地。原则上,评价机构不得跨省辖市开展评价。第五条评价机构须在备案的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内开展评价。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评价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评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第二章评价资源管理第六条评价机构应具备满足评价需要的办公、考核场所和设施设备。考核(含理论、技能、综合评审)
3、场所应配置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考核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评价活动应在备案的考核场所内进行。办公和考核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向原备案部门报备。第七条评价机构应配备熟悉技能人才评价政策、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评价专家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与评价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评价机构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的劳动者。原则上,每个评价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第八条考评人员应具有相关职业(专业)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考评技师(二级)以上级别的,应具有相关职业(专业)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高级职称。考评人员可为评价机构自有,也可聘用,聘用时应签订聘用合同
4、或劳务合同。采取考试考核方式评价时,每个职业(工种)考评人员为3人以上单数;直接认定、过程化评价、技师(二级)以上综合评审时,应成立评审小组,评审人员为3人以上单数。第九条评价专家可为评价机构自有,也可聘用,聘用时应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原则上,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每个职业评价专家不少于2人。评价专家应具有相关职业(专业)技师以上技能等级或高级职称,负责评价试题开发、评价方案拟定等工作。第十条内部质量督导人员负责对本机构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形成质量督导报告。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可为评价机构自有,也可聘用,聘用时应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原则上,每个评价机构质量督导人员不少
5、于3人。第十一条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采取考试考核方式开展评价。用人单位和院校评价机构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职业(工种)评价规范,由5名以上专家审核签字,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评价规范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直接认定或过程化评价,应按职业(工种)制定考核方案或实施细则,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后实施。第十二条评价机构采取考试考核方式的,应具备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要求的试题资源。原则上每个职业(工种)每个等级的理论题库不得少于800道试题。第三章评价过程管理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工作方案开展评价,不得随意更改或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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