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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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尺度,依法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一)因追索劳动报酬
2、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1 .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2 .奖金;3 .津贴或者补贴;4 .加班加点工资;5 .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6 .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8 .其他劳动报酬。(二)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总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工伤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与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三)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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