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失业保险金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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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失业保险金标准一、吉林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1 .长春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55元/月;2 .吉林市、松原市区、延吉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08元/月;3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江源区、辉春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05元/月;4 .其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480元/月。二、吉林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
2、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三、吉林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材料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半寸相片一张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四、吉林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
3、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下:(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85%发放;(4)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自2003年10月1日起,累计缴费时间满16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在原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增发失业保险金。增发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7-21年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累计缴费时间满22-26年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累计缴费时间满27年以上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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