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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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准确把握原则定位(一)坚持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的工作定位。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为主要出发点,发展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的小户型、公寓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实现全体人民“住有
2、所居”。(二)注重政府引导,大力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各县区在摸清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等情况的条件下,结合住房市场状况和保障能力,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计划。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三)明晰产权归属,鼓励多方主体参与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鼓励各种主体投资建设。投资者依法享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产权、运营管理权等权益。投资者产权及相应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保
3、障性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能出售,接受县区政府部门的统一监管。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全额上缴当地财政,统筹使用,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其他方式建设的租金收取由投资人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实行自收自支。二、科学确定建设方式(四)采取新建、配建、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各县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它土地使用权人可采取自建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以附带条件出让土地的方式,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可以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社会存量住房、闲置非居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房屋面积以实际为准。三、强化土地要素保障(五)利用
4、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各县区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原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自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六)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各县区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
5、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七)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各县区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优先将闲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办公、仓储、科研教育等用房及旅馆、厂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并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八)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区政府应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编制年度住
6、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优先安排、指标单列,做到应保尽保。建设用地应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促进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租赁价格、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允许分期收取出让价款。(九)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各县区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
7、款。四、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十)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中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十一)落实债券支持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保险资金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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