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工程监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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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工程监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工程监理本章是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规定,共六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条);2.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与其托付的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托付合同(第三十一条);3.建筑工程监理的地位、主要任务、实施监理的基本依据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基本权利(第三十二条);4.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将托付监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三条);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的基本执业准则(第三十四条);6.工程监理单位不依据托付监理
2、合同履行监理义务或者与承包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和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的规定。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本法所称的建筑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托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运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督的特地活动。作为建筑工程的投资者的建设单位(业主),为了取得好的投
3、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合理限制工期,须要对施工企业的施工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但多数建设单位并不擅长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监督。而由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学问和实践阅历的人员组成的专业化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托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和投资运用状况进行监督,对于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的关系,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都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说,建筑工程监理已成为建筑领域中的一项国际惯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发达国家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一
4、般都要求对贷款建设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发展,我国从1988年起先推行对建筑工程的监理制度,到1996年底,全国绝大多数的地方和行业已在不少的建设项目中不同程度地实施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实践已经证明,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不仅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工程投资、合理限制工期,而且还有利于帮助和支持施工单位接受新技术、新工艺,便利施工、文明施工、平安施工、节约劳力、降低成本。但由于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起步晚、基础差,有些单位对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必要性还缺乏足够的相识,一些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没有实行工程监理;有些工程监理单位行为不规范,没有起到工程监理应当起到的公正监督
5、作用。为使在我国已经起步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得以顺当发展,适应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须要,本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原则。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有效的支持、指导和管理措施,在建筑活动中推行工程监理制度。这里须要指出的是,建筑工程监理对建筑工程的监督,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二者在监督依据、监督性质以及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关系等方面,都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依据,是建设单位的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性质上是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公正方进行的监督,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之间是同等的民
6、事主体之间关系,监理单位假如发觉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没有行政惩处的权力。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则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的行政监督管理,与建设单位和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之间属于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论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是否情愿,都必需听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单位和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惩处。二、本条其次款规定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筑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的业主为保证工程质量、限制工程造价和工期,以维护自身利益而实行的措施,对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制度,原则上
7、应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自行确定。但是,对于运用国家财政资金或其他公共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为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保证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利益,一些国家通常规定,对这部分工程项目实行强制监理制度,业主必需托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此外,对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公众平安,一些国家也规定对其实行强制监理制度。从我国实际状况看,运用国有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数量较多,原则上说,为保证国有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对这部分工程建设项目,除某些小学建筑工程、特别建筑工程外,都必需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此外,对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
8、贷款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考虑到须要由国家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项目的状况比较困难,法律中难以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本条授权由国务院对实施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作出规定。对属于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制度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需依法托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对其他建筑工程,则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托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托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托付监理合同。【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及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托付的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托付监理合同的规定。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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