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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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应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更新、分发、保管、发布和利用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森林资源数据,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空间信息及其自然属性和管理属性等数据。森林资源数据更新(以下简称“数据更新”),是指以区级行政区域为基本调查单位,按年度对管辖区域内森林、林地、林木的变化情况开展调查监测与数据更新的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
2、四条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分级实施的原则,市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调查监测与数据更新工作的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方案制定。(二)负责年度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和全市遥感解译成果的采购。(三)负责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审核确认。(四)负责全市森林资源数据的管理,建立数据管理制度,受理、审核数据使用申请,并监督数据的应用。五条市林业总站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一)负责标准规程修订完善、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市级质量检查。(二)负责全市数据更新成果的汇总分析和成果报告编制。(三)负责全市森林资源数据库的数据更新与维护。(四)负责做好森林资源数据的汇交、分发、保管等职责。(五)
3、根据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提供相应的数据应用服务。第六条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负责本区森林资源数据的管理,受理、审核数据使用申请,提供数据,监督应用。第七条区林业站承担辖区内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调查单位、质量检查、汇总分析和成果报告编制。负责本区森林资源数据的汇交、保管、分发和数据应用服务等。第八条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整理和提供数据更新所需的森林经营及相关的管理资料,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管理属性因子的核实,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数据的保管。第九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光明食品(
4、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应在所属区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森林资源数据库,并负责辖区内的数据更新和管理工作。第三章数据更新第十条主要任务。查清全市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和管理因子等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完成全市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系统和森林资源数据库数据更新,提交数据更新成果,为编制林业发展规划、制定林业政策、实施林长制考核等提供数据支撑。第H条更新内容。(一)行政区域和经营范围界线变化。包括区界、乡镇(街道)界、村界等行政界线,以及林业经营单位、自然保护地界线等。(二)地类和植被覆盖类
5、型变化。包括林地和其他土地之间的变化,以及林地内乔木、竹林、灌木、幼树等植被覆盖类型之间的变化。(三)自然属性变化。包括森林资源的起源、优势树种(组)、龄组、单位面积蓄积量等。;四)“管理属性变化。包括权属、森林类别、林种、林地保护等级等。(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更新流程。数据更新按照遥感解译、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数据汇交、汇总分析的工作流程开展,具体按照森林资源年度监测技术规程(DB31/T1293-2021)规定执行。数据更新流程见附件1。第十三条更新成果。包括成果数据库、最新行政界线、统计报表、质量检查报告、更新成果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四章变更
6、审核第十四条重要因子变更实行审核制度。对于位置、边界未发生变化的小班,其地类、森林类别、生态补偿等因子发生变化的,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依申请变更,否则不予变更。原则上享受过历年造林财政补贴的地块不在变更程序范围内。具体审核程序见附件2。第十五条地类、森林类别、生态补偿等因子发生变化,但属于以下几种变化情形的,可无需申请。(一)涉及地类因子变化,但不会引起森林面积变化的;或是工程化造林项目因未成林成林后转为乔木林而引起地类变化的;或因开展抚育、开放式休闲林建设等森林经营而引起地类变化的;(二)涉及房前屋后农民自留地上种植的林木,其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三)涉及新增工程化造林项目成林后纳入公益林生态
7、补偿范围的;(四)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六条重要因子变更审核需提供的资料。(一)各申请单位均应如实填写上海市森林资源因子变更申请表,说明变化原因及相关情况,并提供土地租赁合同、权属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盖章确认,申请变更因子所涉及对应的小班必须以矢量数据同步提交。(二)区林业主管部门针对变更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加盖印章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三)申请表和审核表必须为原件,其他资料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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