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选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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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选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深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推行弹性学习制度,进行教育教学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选课是实施学分制的前提,为落实教学计划,确保选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三年大专、五年大专、中专学生。第二章选课原则第三条我院与学分制教学制度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是由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板块构成,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任选课两个模块。必修课学生不需自主选课,由教务处统一代选;专业选修课由学生自主选课,毕业时必须获得不少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选修课最低学分;公共任选课仅对三年大
2、专生开设,由学生自主选课,毕业时不得少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第四条专业选修课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选修,公共任选课按照每学期公布的课程选修。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及时查看专业教学计划,了解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任选课分别所需修读的学分,了解课程开设情况。在指导教师及辅导员的指导下,根据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自主决定选修的课程及修读顺序。第六条只有经过学籍的学生才有选课的资格,不的学生不能进行选课操作。第七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登记、改选、退选操作。学生对选课必须态度严肃,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补选。在规定时间外符合条件的学生(见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选课、退课均需要办理手
3、续,审批后由教务处处理。学生因自身原因没有选课导致无法完成教学计划的学分要求的,后果自负。第八条学生选课成功后方可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未通过选课系统选课或课程未选上,学生擅自听课或参加考核的,其成绩无效。选课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第九条每个学生同一门课程只认定一次学分。第十条选修课原则上必须达到30人才能开课。第十一条选修课成绩册由教务处根据选课名单编制,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对成绩册中的名单进行删除或添加,必须接教务处(或教务处委托系部)通知后更改方为有效。第十二条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确定。课程成绩不合格可参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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