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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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独立工矿区转型发展,规范福建省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为我省独立工矿区涉及县(市、区)。第三条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区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修复、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和化解民生政策欠账,不得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第四条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选取相关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
2、分配。(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三)注重绩效。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选取独立工矿区面积、个数和人口等因素,参考财政困难程度等进行测算。公式如下:某县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补助额二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补助总额X该县资金分配系数E各县资金分配系数某县资金分配系数二(该县独立工矿区面积占比X5(M+该县独立工矿区涉及人口占比X40%+该县独立工矿区个数占比X10%)X市县财力状况分档系数第六条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县级财政下达下一年度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预计数。县级财政应当将省级财政提前下达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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