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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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学字(2023)2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的违纪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
2、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条提出处分建议和解除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凡属教学培养方面的,本专科生由教务处提出,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提出;凡属治安和秩序管理方面的,由保卫部提出;凡属宿舍管理方面的,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其他方面的,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各提出处分建议和解除处分建议职能部门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应当按本规定程序进行。第二章调查与取证第六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者违纪行为时,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或者责成学生所在教学培养单位成立调查小组,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及时收集证据,核对学生信息。第七条如证据中包含当事人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材料,应当将实施经过进行详细说明,
3、并要注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基本情况,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第八条如证据中包含调查笔录,笔录的过程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两名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九条由各教学培养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各教学培养单位取证结束后,提出处理建议,连同所有证据,送处分建议职能部门进行审查,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
4、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意见送达学生本人,送达程序见第四章。学生在收到处理、处分意见三个工作日内,可提出书面申辩材料,超过三个工作日即视为放弃申辩权利。对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处分建议职能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拟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涉及学生XX的处分,要有*参加),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第十二条拟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依据学校有关管
5、理规定提出处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三条拟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意见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签发,拟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签发,处分建议职能部门到校长办公室统一行文,以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教学培养单位、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十四条处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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