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文献借阅规定 (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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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图书馆文献借阅规定(修订)一、外借图书(一)读者持借阅证按照借阅权限在图书馆借阅图书。(二)若需办理续借手续,读者可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三)借出图书逾期归还者,停止借阅。(四)读者办理借还书手续时,应检查图书有无污损情况,如发现须当场提出,由图书馆方面加盖“缺损”章。(五)对污损、丢失图书者,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解放后到1977年出版的普通中文书,按原书价的20倍赔偿。2 .1978年一1990年出版的普通中文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3 .1991年以后出版的普通中文书和国内出版的外文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4 .进口原版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5 .多卷书遗失一册,按全套书价3倍
2、赔偿。6 .孤本书、解放前出版的图书,根据文献内容、版本和文献价值另行确定赔偿金额。二、馆内阅览(一)读者持本人借阅证即可阅览图书馆开放区域的文献。(二)读者入馆后要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抢占座位。(三)馆内开架区域书刊仅限本层阅览,每位读者每次限取书刊2册,阅毕放回整理车;未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携出馆外。(四)读者如需复印文献,可在馆内复印;复印时要爱护本馆文献,复印后立即归还。(五)读者阅览书报刊时,应检查是否有污损、掉页等情况,如发现请当场向图书馆工作人员提出,由工作人员加盖“缺损”章。(六)读者应爱护馆内的书报刊,不得污损;对污损、丢失书报刊者,按图书馆规定进行处罚。(七)禁止在阅览区内喧哗、聊天、进食、接打手机等。若发现严重违反本规定且不听劝阻者,图书馆有权停止其使用图书借阅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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