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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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一基本经营要求的公告中基协发20236号现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一基本经营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3年2月24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一基本经营要求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而设立,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
2、登记,但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需要暂缓办理登记的除外。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
3、的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管理业务类型一致。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均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境外出资人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第六条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是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
4、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资本的20%。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大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建立有效隔离制度,保证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独立运作、分别核算。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当就是否存在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说明。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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