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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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一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公告中基协发20237号现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3年2月24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
2、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行为涉及金融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其他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
3、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符合相关竞业禁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符合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或者间接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o但省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外。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从事冲突业务的,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合计不得高于25%。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不得有登记备案办
4、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其中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最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协会采取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二)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三)其他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视情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
5、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二)被协会采取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不得从事相关业务等纪律处分措施;(三)在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主要出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四)在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主要出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在存在重大风险或者严重负面舆情的机构、被协会注销登记的机构任职;(六)需要加强核查的其他情形。第九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相关经验包括:(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
6、、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三)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五)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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