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债权申报须知%20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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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上虞区绿健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须知2022年9月30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604破申4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绍兴市上虞区绿健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为使债权人了解上述绍兴市上虞区绿健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程序,促进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就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一、申报方式:本次债权申报将通过书面申报进行,根据管理人的通知提供书面材料,可向管理人邮寄或当面递交债权申报材料,新冠肺炎疫期间建议采取邮寄方式。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绍兴市上虞区绿健食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拟采取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具
2、体的网络召开方式将另行通知债权人。二、申报债权主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时,对上述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
3、,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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