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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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上证函202337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一业务咨询沟通的通知上证函(2023)37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发行上市审核相关业务涔询沟通,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提高申报和审核质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2、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的通知(上证函20211193号)同时废止。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一业务咨询沟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O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业务咨询沟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相关业务咨询沟通,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提高申报和审核质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
3、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以下统称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项目申报前和审核过程中与本所上市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进行的业务咨询沟通。业务咨询沟通包括书面、电话、现场和视频等方式,本所对电话沟通全程录音,对现场沟通和视频沟通全程录音录像。第三条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转板申请文件
4、前,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本所规则理解和适用问题,可以向审核中心咨询沟通;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对审核问询问题存在疑问的,可以与审核中心进行咨询沟通;在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审议会议后,可以与审核中心、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就审核中关注的相关问题和后续工作要求进行咨询沟通。第四条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认真梳理所需咨询沟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审慎判断,履行内部相关程序,向审核中心提交咨询沟通材料。有多个咨询沟通问题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需要咨询沟通的全部问题。第五条审核中心对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
5、服务机构提出的咨询沟通问题将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第六条审核中心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至少安排两人参加现场咨询和视频咨询。现场咨询应当在审核中心指定的会议室进行,现场咨询和视频咨询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第七条参与业务咨询沟通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南开展工作,遵守廉政要求和工作纪律。第二章申报前的咨询沟通第八条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在与发行人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辅导、服务等协议并完成尽职调查后,或者发行人披露再融资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转板公告后,可以就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本所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向审核中心进行申报前咨询沟通。第九条保荐人、独立财务顾
6、问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申报前业务咨询栏目提交咨询沟通材料。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一般应当选择电话、书面咨询方式。问题复杂、确需当面沟通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通过审核系统申报前业务咨询栏目提交咨询沟通材料,并预约现场或视频咨询。第十条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申报前咨询沟通的业务问题,主要包括:(一)涉及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板块定位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按照现有规则难以做出判断的重大问题;(二)发行上市审核中尚未有案例支持的重大无先例事项;(三)因产业政策调整涉及发行上市审核标准适用的相关问题;(四)确需咨询沟通的其他问题。第十一条存
7、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申报前咨询沟通事项范围:(一)无实质咨询沟通内容,属于礼节性拜访的;(二)属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应自行核查把关的问题;(三)未按本指南要求提交咨询沟通材料的;(四)不适合申报前咨询沟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咨询沟通问题进行深入核查、分析,做到事实清楚、逻辑清晰,并形成初步判断意见,按照要求提交咨询沟通材料(格式见附件)。第十三条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履行内部质控程序,对咨询沟通适用范围、需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无先例事项及咨询沟通材料质量予以把关。咨询沟通材料应当由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加盖公章。第十四条审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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