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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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上证发20234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现场督导的通知上证发20234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的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督促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
2、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上证发(2021)1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2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上市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督促保荐人、独立财务顾
3、问、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督导对象)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督导,是指针对发行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需要对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和核查的行为。第三条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发行人、上市公司、标的资产的业务模式、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对发
4、行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保证发行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投资银行类业务三道内部控制防线的把关作用,切实提高相关申请文件和问询回复质量,并保证向本所报送的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以及相关申请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进行核查验证。第五条申请文件一经申报,发行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
5、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申请相关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本所根据发行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在审核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启动对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现场督导:(一)申请文件中有关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重组条件,以及重要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疑问且未能予以充分说明,影响审核判断的;(二)对影响审核判断重要事项的核查程序不充分,核查结论存在明显疑问的;(三)本所审核认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重组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而作出终止审核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四)
6、申报项目撤否率高且执业质量评价低的;(五)本所认为需要实施现场督导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本所按照相关审核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组织实施现场督导,设立现场督导组具体开展现场督导工作。督导组成员人数不少于2人。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参与现场督导工作,并要求其签署纪律承诺书。督导组成员应当遵守保密、廉政等纪律规定,确保现场督导独立、客观、公正,不得干预督导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八条本所原则上在现场督导进场日3个工作日前,向督导对象发出现场督导通知书,告知现场督导的时间和事由,要求其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督导组进场时,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出现紧急情况或者有证
7、据表明提前通知督导对象可能影响现场督导效果的,本所可以不提前通知,直接进场开展现场督导并出示现场督导通知书。第九条督导组成员与督导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督导对象认为督导组成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第十条本所实施现场督导,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督导方式:(一)现场询问;(二)调阅、复制、记录、提取相关工作底稿;(三)核对有关证据材料;(四)访谈有关对象;(五)要求督导对象补充核查;(六)督导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本所结合审核中关注的问题,重点监督核查督导对象的核查方案是否合理、核查程序是否恰当、证据资料是否充分可靠、核查结论是否审慎客观等。必要时,督导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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