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创建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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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城区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创建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4号)、关于印发温州市田园综合体创建导则(试行)的通知(温两区12018)1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农(2019)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创建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田园综合体,指温州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创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创建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局按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名单,下
2、达用于市级田园综合体建设的市级财政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第二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牵头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开展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资料归档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指导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藤桥镇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资金用途和项目范围第三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须符合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田园综合体试点建设方案的函(以下简称建设方案),不得用于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以及其他与田园综合体建设不相关的支出。第四条项目资金支持内容为建设方案的有关项目,重点包括区内
3、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貌建设、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产业发展、社会资本引导的基础配套、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建设项目。第五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第六条藤桥镇要严格根据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对确需调整或终止的,应依照以下规定执行:(一)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审核确定。(二)项目的终止由藤桥镇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评估后确认。(三)涉及项目变更的,藤桥镇要及时报送项目变更方案,并附项目变更依据,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研究,经变更程序到位、备案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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