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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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所属时期:年月至年月纳税人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酒类品目口白酒口啤酒口黄酒口葡萄酒口其它酒口配制酒口酒精生产方式口自产口外购口委托加工口受托加工销售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123产品信息产品类别、品牌名称行次设计产能(吨/年)产量(吨)销量(吨)销售收入(万元)销售价格(元/斤)应纳税额(万元)已交消费税额(万元)平均出价格销售公司T-均销售价格(一)白酒合计1其中:品牌2品牌3品牌45(二)葡萄酒合计6其中:品牌7品牌8品牌910(三)啤酒合计11其中:品牌12品牌13品牌1415(四)黄酒合计16其中:品牌17品牌18品牌1920(五)配制酒合计21其中:品牌
2、22品牌23品牌2425(六)其他酒合计26其中:品牌27【表单说明】1 .本表由独立缴纳消费税的酒类生产企业填写。2 .“酒类品目”可多选。3 .“生产方式”可多选,“自产”是指生产企业自酿酒;“外购”是指生产企业购进散酒进行勾兑、包装。4 .“销售公司”是指销售生产企业生产的成品酒,并与生产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关联关系是指生产企业与关联销售单位之间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5 .受托加工产品在“品牌”栏内填写“受托加工”。6 .平均出厂价格是指生产企业销售酒的加权平均价格,受托
3、加工产品填写加权平均的组成计税价格;销售公司平均销售价格是指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如有多级销售公司,填写最终一级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受托加工的企业不填写此栏。7 .无品牌的酒在品牌栏内填写“散酒”。勾稽关系:1、“白酒合计、葡萄酒合计、啤酒合计、黄酒合计、配制酒合计、其他酒合计”数为各品牌的合计数。2、第1、6、16、21、26、31行各产品第、栏的“销量”、“销售收入”、“应纳税额”、“已交消费税额”分别与本表相对应的所属期内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的“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进行比对,其合计数应保持一致。其中,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亳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为吨。3、“合计”为“白酒合计、葡萄酒合计、啤酒合计、黄酒合计、配制酒合计、其他酒合计”之和。4、在“生产方式”栏次勾选“受托加工”项目的生产企业,第一栏相关品牌中应具有“受托加工”产品的数据。5、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一)白酒纳税额=销售数量X0.5元/500克(或500亳升)+销售额X20%(二)葡萄酒应纳税额=销售额XI0%(三)黄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240元/吨(四)配制酒应纳税额=销售额XI0%(四)其他酒应纳税额=销售额X10%(五)酒精应纳税额=销售额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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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消费税 信息 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