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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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鄂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或者建议(以下统称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备案机关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制定机关是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三条申请人对行政
2、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可以向负责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或者制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可以提出审查建议:(一)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二)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相抵触;(三)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四)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五)其他违法情形。第五条提出审查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
3、交。申请人提交审查建议时,应当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备案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六条审查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二)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以及建议审查的具体条款、内容;(三)审查建议的理由、依据;(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名或者盖章;(五)审查申请日期。第七条备案机关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建议申请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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