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模板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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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成都圆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定了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现予以批准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境外食品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
2、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管理。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名单。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在食品进口时对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工作。第二章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
3、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第六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对已获得备案的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境外食品所载信息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信息。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第九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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