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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指导前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国家能源局组织对2016年发布的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原大纲)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一、修订说明(一)修订依据大纲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修订。(二)修订原则大纲修订遵循以下原则:1 .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保持一致。2 .强化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突出质量行为监
2、督,兼顾实体质量抽查和检测验证。3 .立足工作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和适用性。4 .适应科技发展,兼顾技术进步。(三) 各部分的内容构成大纲共包含4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测。二、调整内容与原大纲相比,主要的调整和变化如下:(一)为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加快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在大纲各部分中补充完善了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二)鉴于消防、特种设备等不
3、属于国家能源局的监管职责,不再列入电力质量监督检查范围。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的质量、验收等要求,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监管。(三)为避免与电力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内容重复,不再列入工程建设参建责任主体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检查内容。工程建设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质、发承包和分包等管理要求。(四) 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删除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阶段,必要的检查条款前移至“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和“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阶段。(五)考虑到光伏发电建设工程配套储能工程主要以电化学储能为主,大多采用预制舱模式进行建
4、设,现场施工工艺相对比较简单,质量监督以系统调试内容为主;其他类型储能工程如空气压缩储能、飞轮储能、超级电容储能等种类繁多且技术复杂,将其编入大纲的一个章节难以全面涵盖有关内容,不再就配套储能工程设独立章节,删除原大纲“独立蓄能设施工程”检查内容。质监机构可根据储能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升压站工程”的检查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六)为使大纲更具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将原分布于“光伏发电单元”“升压站工程”中的集电线路工程相关检查内容统一整合至“集电线路工程”,同时结合近几年监督检查中常出现的问题,优化了电气系统施工及调试过程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检查内容。(七)考虑到光伏发电建设工程建
5、设周期相对较短,结合近年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将光伏发电单元“地基处理监督检查”和“光伏电池板安装前监督检查”阶段合并为“光伏支架安装前监督检查”阶段;将升压站工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和“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阶段合并为“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阶段;将升压站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阶段改为“主体结构装饰前监督检查”阶段,要求在站内主要构筑物施工完成、主要(或主控)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施工完成但未装饰隐蔽前开展。(八)为掌握项目并网的总体情况,根据光伏发电工程分批次投运的特点,明确了首批、末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必须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批次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安排可由电力建设工程
6、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等在工程监督检查计划中予以明确。(九)鉴于设备制造技术的进步,光伏发电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建筑工程已被预制舱工程替代,在“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阶段实体质量章节中增加了预制舱工程的检查内容。(十)考虑到不同电力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不尽相同,不宜使用统一的检测试验重点查验项目,在质量监督检测小节中不再明确各阶段检测试验重点查验项目,具体由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三、适用范围大纲适用于装机容量50MW(MwP)及以上光伏发电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其他光伏发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四、使用说明(一) 使用原则1 .大纲是质监机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7、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依据,与国家能源局制定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程序等配套使用。2 .大纲中各阶段所规定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3 .光伏发电建设工程具有分批次建设、并网的特征,在开展“光伏支架安装前监督检查”前,已完工程应达到一定数量或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由质监机构根据光伏发电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等在工程监督检查计划中予以明确;质监机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开展某一阶段性监督检查时,对前面各阶段后续完成的其他批次进行抽检。4 .为掌握项目建设总体情况,对于设有多个升压站/开关站的光伏基地,每个升压站/开关
8、站及其对应接入的光伏发电单元均作为一个独立的监督项目,按照大纲要求开展除首次监督检查外的阶段性监督检查。5 .光伏发电单元涉及的集电线路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可根据工程进度结合“首次监督检查”“光伏支架安装前监督检查”和“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进行。6 .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时,质监机构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对照大纲中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执行。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7 .大纲中所规定的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由建设单位负责查验审核,确认具备条件后,向质监机
9、构提出申请开展阶段监督检查。8 .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大纲,同时还应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等。(二) 监督检查阶段合并说明质监机构在制定工程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根据大纲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阶段,进度相近的监督检查阶段可合并进行。在合并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时,大纲相应部分的检查内容不得简化、省略或替代。升压站内未设置建筑物的(例如采用预制舱模式的),取消“主体结构装饰前监督检查”,有关构筑物的监督检查可与“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合并进行。五、解释大纲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六、施行日期大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纲同时废止。-e前S第1部分首次
10、监督检查第2部分光伏发电单元第1节点光伏支架安装前监督检查第2节点光伏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部分升压站工程第1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节点主体结构装饰前监督检查第3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4部分集电线路工程第1部分:光伏发电变电站首次监督检查项目1总则1.0.1地基处理的监督检查应在升压站主控楼等主要建(构)筑物施工前完成。2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2.0.1已完地基处理经检测后满足设计要求,检测报告齐全。2.0.2已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己完成,不符合项已整改闭环。3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3.1 建设单位3.1.1 本阶段工程采用的专业标准清单已审批。3.1.2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已建立,
11、质量管理人员已到位。3.1 .3地基处理方案已审批,试验性施工或试桩已完成,提供了检测试验报告。3.1.4 组织完成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检。3.1.5 组织进行本阶段工程建设有关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检查。3.2 勘察单位3 .2.1勘察代表到位,处理问题及时。4 .2.2本阶段工程建设有关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已执行。3.2.3按规定参加工程的质量验收并签证。3.2.4进行了本阶段工程实体质量与勘察的符合性确认。3.2.5勘察技术交底已完成,交底记录齐全。3.3 设计单位3. 3.1设计图纸交付进度能保证连续施工。4. 3.2按规定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并参加施工图会检。5.
12、3.3设计更改文件完整,手续齐全。6. 3.4本阶段工程建设有关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已执行。7. 3.5设计代表到位,处理问题及时。8. 3.6按规定参加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9. 3.7进行了本阶段工程实体质量与设计符合性的确认。3.4 监理单位3.4.1项目监理机构健全,监理人员专业配备及数量符合合同约定,资格满足要求;人员变更手续符合相关规定。3.4.2按专业组织完善并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督实施。3.4.3有关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已审核。3.4.4已完地基处理工程施工质量已验收。3.4.5组织或参加材料进场和设备、构配件开箱检查验收以及原材料见证取样。3.
13、4.6按规定对设定的工程质量控制点进行巡视、平行检验或旁站。3.4.7本阶段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有关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已检查。3.4.8提出了已完地基处理施工质量评价意见。3.4.9施工质量问题及处理台账完整,记录齐全。3.5 施工单位3. 5.1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项目经理资格满足要求,专业人员配置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符合相关规定。4. 5.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质量检查员经培训合格。5. 5.3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已报审,技术交底记录齐全。6. 5.4检测设备、计量工器具配置满足需要,经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7. 5.5按照检测试验计划进行了送检,台账
14、完整。8. 5.6专业绿色施工措施已实施。9. 5.7本阶段工程建设有关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已执行。10. 5.8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跟踪管理台账清晰,记录齐全。11. 5.9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已划分,并审批完成,质量验收记录齐全。12. 5.10施工质量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已整改闭环。3.6 检验检测机构3.6.1地基处理检测方案已审批。3.6.2检验检测机构(含现场试验室)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是否涵盖被检测项H类别等。3.6.3检测人员资格符合规定。3.6.4检测设备、计量工器具配置满足需要
15、,经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3.6.5检测依据正确、有效,检测报告及时、规范。4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4.1 换填垫层地基4.1.1 换填技术方案、施工方案齐全,已审批。4.1.2 地基验槽满足设计要求,验收记录齐全。4.1.3 砂石、粉质黏土、灰土、矿渣、粉煤灰、土工合成材料等换填垫层材料性能满足设计要求,质量证明文件齐全。4.1.4 4换填土料按标准规定进行击实试验、土颗粒分析试验及设计有特殊要求的试验合格。4.1.5 换填已进行分层压实试验,压实系数满足设计要求。4.1.6 1.6质量控制参数符合技术方案,施工记录齐全。4.1.7 承载力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4.1.8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标准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4.2 预压地基4.2.1设计前已通过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确定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4.2.2预压地基技术方案、施工方案齐全,已审批。4.2.3所用土、砂、石、塑料排水板等原材料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规定。4.2.4室内土工试验、地基强度或承载力等试验合格,报告结论明确,满足设计要求。4.2.5真空预压、堆载预压、真空和堆载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