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批核发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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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批核发告知承诺书一、许可事项基本信息(一)许可事项告知部门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企业名称(注:申请人填写规范全称);(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申请人填写);(四)许可审批部门需提供其他信息(注:申请人填写)。二、行政机关告知(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批核发(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设定依据;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2、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
3、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三)准予许可的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指由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如行业协会等);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两名以上熟悉药品或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且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或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法规有不得兼职要
4、求的、应从其规定;3、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网站的组成部分主服务器在中国境内。IP地址及域名应提供专线协议、顶级域名证书,具有专线和一定的防入侵安全软件,有发布和记录信息的软件工具、存放档案的设备等;4、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5、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6、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登载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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