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贤返乡创业助推村级集体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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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贤返乡创业助推村级集体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金溪籍在外乡贤返乡投资兴业,促进我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县村级集体经济提质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推进乡贤返乡创业助推村集体经济、县域发展奖励办法。一、实施原则为加快富民强县、加快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及结合村集体经济发展为重点,积极鼓励和引进在外创业成功的企业人士和科技人才返乡创业,发展符合本县主导产业,形成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探索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拓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空间。二、项目认定入园项目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要求,由乡镇统一申报,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
2、县委组织部审定,在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经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落户的非化工企业。三、奖励办法达到认定的返乡乡贤创业要求的企业,享受县政府入园企业普惠政策。返乡创业的乡贤所在的村集体可享受以下奖励:1 .从厂房租金中分成奖励给村委会。引进租赁标准厂房企业租金,按一定分成奖励给村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村委会引进在县属国有的标准化厂房租赁投产企业,在企业成为规上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后缴纳的租金中,县财政按每月1-3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所引进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进行奖励:引进租赁厂房企业年纳税强度超过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纳税强度但不满30%的,按每月1元/Itf的标准给予
3、奖励;引进租赁厂房企业年纳税强度超过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纳税强度30%(含)不满60%的,按每月2元/Itf的标准给予奖励;引进租赁厂房企业年纳税强度超过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纳税强度60%(含)的,按每月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如企业在租金优惠或减免期,由县财政和引进的企业各按奖励标准的50%统筹安排奖励资金进行奖励。2 .从地方税收留成部分中奖励给村委会。对企业增值税纳税奖励最高为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72%,其余按比例给予所引进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8%:引进租赁厂房企业规模超过入园条件但不满20%的,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6%的标准给予奖励;引进投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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