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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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严防人为干扰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以下两类:(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
2、监测站、生态环境部委托地方管理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二)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省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级站)。第三条按事权分级管理原则,国家站由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管理,省级站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管理。第四条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当建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预防人为干扰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及时发现处理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的风险隐患,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提供保障。第五条不得借口“危房”“施工”“事故”等停运、调整国家站、省级站。确因必须施工等原因,需暂停运行或临时选择替代国家站点、省级站点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提出书面申
3、请,省级站由省生态环境厅从严审批,国家站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生态环境部审批。第六条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依规保障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第七条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组织本级事权范围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机构的考核。第八条市(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推进部门协同,压实各环节和相关主体防范人为干扰的责任,推动防范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工作与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同步部署、同步考核。第九条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当建立健全防范环境
4、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环境情况的全面排查,及时排除人为干扰隐患,依法取缔影响、干扰环境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的设备设施。第十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旁应设立警示标牌,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内。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米为界。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进入国家站上述区域的,应满足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入省级站上述区域的,应取得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同意。第十一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嫌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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