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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2.1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7710710.2分类名称电工及材料电机三相异步电动机2.2产品种类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三相异步电动机、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超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2.3术语和
2、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3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4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T12350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GB/T14711中小型旋转电机通用安全要求GB/T1971旋转电机线端标志与旋转方向GB/T10068轴中心高为56mm及以上电机的机械振动振动的测量、评定及限值GB/T10069.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第3部分:噪声限值GB/T1032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
3、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要求5.1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Q5.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5.2.1抽样地点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经销单位待售区域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5.2.2抽样基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5.2 .3抽样数量每个企业随机抽取1种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共抽取样品2台,2台样品均作为检验样品,无备样,复检在原样品上进行。5.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5.2.4.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
4、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5.2.4.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同一规格型号的该种产品
5、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5.3 样品处置两台检验样品应分别封样,加贴封条。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技术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检验用样品应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如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5.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5.5 样品获取方式监
6、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单位以购买方式获取。6检验要求6.1检验项目表2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测方法1旋转方向GB/T1971GB/T14711GB/T1971GB/T147112接线盒及接线装置GB/T14711GB/T147113接地GB/T14711GB/T147114引线防护GB/T14711GB/T147115接线端子GB/T14711GB147116定额试验GB/T14711GB147117接触电流GB/T14711GB/T147118绝缘电阻GB/T14711GB147119介电强度试验GB/T14711GB/T1471110机械强度试验GB/T14711GB/T1471
7、111振动的测定GB10068GB1006812噪声的测定GB/T10069.3GB/T10069.313堵转试验(堵转电流和堵转转矩的测定)产品技术条件GB/T1032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8异议处理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