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第三条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海岸线具体界线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依据国家海岸线修测技术标准和规范
2、,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际和岸线变化情况进行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海岸带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对海岸线进行修测,报省政府批准。第四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海南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海岸带环境总量和资源承载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优化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布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布局,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三条控制线,加强海岸线分类管控,统筹海岸带开发
3、利用活动。沿海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依法依规编制涉及海岸带区域的详细规划,综合考虑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公共安全等因素,对开发强度、时序实施等分类管控,经有权限的机关依法批准后实施。第五条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实行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第六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省政府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是海岸带保护
4、与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海岸带开发利用的审批监管,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修复和保护,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长效机制。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文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控要求,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沿海区域自海岸线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以下简称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以及沿海区域自海岸线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带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
5、区等区域,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海岸带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一)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依法经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蜥口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二)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因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选址无法避开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
6、外的其他区域的,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三)沿海区域自海岸线向海洋延伸海岸带的海域部分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和本省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围填海、污染物排放和其他改变或影响近岸海域自然属性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第九条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已有建设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已经依法批准并建设对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引导项目退出,或者鼓励进行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二)已经依法批准并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相抵触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监管其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
7、时也鼓励其逐步退出生态保护红线;(三)已经依法批准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的,应当通过依法收回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促使项目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四)已有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应当控制在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扩大;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移民机制,逐步引导居民退出生态保护红线。第十条除下列情形以外,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再规划新建建设项目。(一)港口、码头、滨海机场、桥梁、道路、轨道交通及海岸防护工程、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设施、供电、供气、供水设施、通信、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
8、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渔政站、边检站、海警站、综合执法站等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二)造船厂、修船厂;(三)滨海电站、滨海油气勘探开发、海洋海水淡化等能源设施项目;(四)滨海军事设施项目;(五)滨海科研项目,公益性的监测监管设施;(六)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生产生活设施;(七)旅游骑行道、步道、栈道、观景台、停车场、淋浴更衣、公共厕所、休憩休息设施等旅游相关配套性服务设施?必要公共设施;(八)国家级开发区确需建设的石化新材料、清洁能源、智能装备制造、海工装备制造、仓储物流等临港产业;(九)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特殊建设项目。第十一条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划定河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南 经济特区 海岸 保护 利用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