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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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
2、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线电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无线电管理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第四条【部门职责】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科学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无线电管理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3、明确有关部门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国家安全、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民航、铁路、气象、通信管理、海关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线电管理有关工作,并协助和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第五条【军地协作】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体系建设,加强频谱资源统筹协调和专业技术协作,提升军地无线电协同管理能力。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协调配合,推动无线电监测设施互联互通、无线电监测信息共建共享,共同做好军地重
4、大任务无线电安全保障、无线电干扰协调、无线电监测协作、无线电新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工作。第六条【区域协同】本省与重庆市等周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跨区域的无线电管理合作机制,加强无线电监管联动和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联合保障,促进无线电监测数据资源共享、快速交换,提升区域无线电管理能力。鼓励川渝联合举办无线电相关活动,推动两地的无线电相关企业、行业协会、联盟等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促进无线电事业协同发展。第七条【鼓励应用】本省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无线电技术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创新应用,支持相关行业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产业升级,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第八条【行业组织】本省支
5、持依法成立无线电领域有关行业组织。无线电领域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维护无线电管理秩序,依法为成员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I、信用建设、业务咨询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九条【宣传教育】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普及无线电知识,增强公众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意识。第十条【无线电管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的,由省人民政府和西部战区依法实施并备案。第十一条【频率规划】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频率分配权限,统筹本省无线电频率使用需求,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
6、并向社会公布。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应当遵循科学配置、充分发挥资源效能的原则,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第十二条【频率使用许可】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十三条【专用频率通报】中央驻川的民航、铁路以及省广播电视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将在本省使用的民用航空、铁路、广播电视等系统(行业)的无线电专用频率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第十四条【无线电台(站)许可】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五条【无线电台(站)许可权限】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跨市(州)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无线电台(站)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实施无线电台(站)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第十六条【无线电台(站)自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自检无线电台(站)的工作状态和设备技术指标,并记录自检情况。第十七条【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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