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江苏部门联合发布20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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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浏览次数:2672发布日期:2017-05-1900:0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局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告第13号关于发布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公告为规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行为,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事故,我厅与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附件: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局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2017年5月19日附件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一、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
2、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3、,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二、气瓶存放要求(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GB51142)。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瓶装压缩
4、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
5、置于室外。(四)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五)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三、用气场所要求(一)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二)用气场所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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