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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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民政部门部署要求,现就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
2、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二、时间范围时间:2022年6月至12月范围:已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监管任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
3、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L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2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取的;3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4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5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6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8,兼职理
4、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10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11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12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四、方法步骤(一)进行自查自纠(6月30日至7月31日)要联合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积极发动社会服务机构对照重点监管情形开展自查自纠,各社会服务机构对发现的
5、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区管社会服务机构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科,无纳入重点监管违规情形的社会服务机构要填写民办非企业非营利监管自查整改承诺书(附件2)一并报送。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属社会服务机构报送的自查自纠材料进行审核审查,针对违规情形制定整改建议和方案,督促所辖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二)严格整改落实(8月1日至8月31日)有关社会服务机构要对照自查自纠梳理出的违规情形和业务主管单位整改意见,按如下要求进行整改:1 .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2 .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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