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统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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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系统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工商部门可以将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异常状态管理事项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下同)办理,并对其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工商所应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2、第三条对“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在每年7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一体化平台将逾期未报送上一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归集;工商所经办人员通过一体化平台在线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审批决定表(见文书附件1)(随附相关个体工商户名单,含个体工商户注册号、名称),报工商所负责人审核,审核意见为同意的,报县(市、区)工商局备案,以县(市、区)工商局的名义作出决定。同意个体工商户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以红色三角形符号()标注,归集于该个体工商户名下,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XX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第四条
3、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所应组织核查,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中与其经营情况、信用状况直接相关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定为年度报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工商所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核实情况,通过一体化平台在线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审批决定表(见文书附件1),报工商所负责人审核,审核意见为同意的,报县(市、区)工商局备案,以县(市、区)工商局的名义作出决定。同意个体工商户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以红色三角形符号()标注,归集于该个体工商户名下,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第五条对“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工商所可采取实地核查、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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