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后的规范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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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后的规范管理一、评审后的管理1 .评审部门应将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及属地相关部门。对于只开展第一阶段调查通过的,生态部门直接对地块调查项目进行备案。2 .经评审,不符合技术要求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应根据专家意见,对调查报告修改完善或重新(补充)调查,重新补充和提交相关材料后,根据专家意见重新评审。3 .对于第一阶段地块报告,经确认需开展第二阶段而未通过评审调查的报告,再次审查由市生态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4 .经专家评审,评审通过但须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申请人应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专家意见。5 .申请人应当在评审会结束后30个工作日(需要补测土壤或地下水
2、点位的可适当放宽)修改完善报告,并经专家组组长复核确认;并将修改完善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市生态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备案。6 .经专家评审,调查报告及材料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评审通过,不需完善调查报告;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生态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备案。7 .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风险管控标准的,市生态部门根据调查结论,把地块列入污染地块名单,并通知土地使用权人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后续工作。二、档案及信息管理1 .评审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调查报告、检测报告、评审意见等备案材料,保存期不少于30年。2 .评审部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3 .申请人应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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