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十五号线桂林公园站二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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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轨道交通十五号线桂林公园站二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实施单位:上海市徐汇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轨道交通十五号线桂林公园站二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及政策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四)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273号)(五)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4号);(六)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413号)(七)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八)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九)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l号);(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居住房屋补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1230号)(十一)其他相关法规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桂林路173T97号(单号)部分房屋及土地用于轨道交通十五号线桂林公园站二期建设。三、房屋征收的范围房屋征收范围:桂林路173-197号(单号)部分,具体以沪规地(2016)EA9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沪规地临(2016)EB18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示站点建设规划红线范围为准。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以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以实际
4、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给予残值补偿。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二)非居住房屋的认定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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