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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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人:杜煜律师,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委托律师。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象(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5300410),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xx年4月27日被某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20xx年5月26日被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现处于逮捕期间,羁押于某市第二看守所。申请事项一、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建议某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对林某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事实与理由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及其家属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2、)第十七条、十八条、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予立案审查。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林某某不存在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的情形。林某某涉嫌罪名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属于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禁止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范围。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数量为两支。从量刑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
3、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年)1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林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仅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下,起点刑为管制,最高刑才为三年有期徒刑。在量刑情节上,林某某是初犯,没有加重情节。在侦查过程中,有认罪,坦白酌定从轻的情节。因此,即使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结果也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林某某不属于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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