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docx
《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8月26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规范化处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分类、贮存,运输、调配、固定填埋、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
2、,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处理、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督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
3、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二章处置第六条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转运调配场所和固定填埋场所的布点与建设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和固定填埋场所。第八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转运调配场所和固定填埋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等应当经城
4、市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十一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工程开工前报项目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运输、调配、固定填埋、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落实防尘降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二)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运
5、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使用视频监控;(四)明确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并开启卫星定位、安全管理监控等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二)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目的地清运;(三)保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转运调配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并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二)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降噪、防渗、防滑坡等措施;(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固定填埋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填埋作业规程完备,
6、采取防尘降尘、降噪、防渗等措施;(二)制定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作业分区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的措施;(三)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生产制度,保证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相关设备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四)固定填埋场所不得填埋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七条房屋装饰装修实行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人是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住宅小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本单位是管理责任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淮安市 建筑 垃圾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