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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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协议编号: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出卖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预定人:_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协议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预定人遵循
2、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商品房情况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商品房坐落:区路、道、街。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条商品房价款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人民币)总房价为元,(币种:人民币),计大写。第三条定金付款形式及时间出卖人和预定人签定预定协议时,预定人应一次性支付定金,(币种:人民币),计大写。出卖人和预定人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日前交纳首付款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数额不许超过总房款的20%o支付定金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开户银行:O第四条定金处理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定人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协议编号:出卖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向预订人双倍返还定金;预定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予退还预订人交付的定金。在约定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内,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出卖人应当向预定人返还定金。第五条出卖人和预定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本协议发生争议,出卖人和预定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份,出卖人和预定人各持份,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出卖人:预定人: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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