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约行为的指导意见(FBM-CLI.12.69175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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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约行为的指导意见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签约行为,进一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采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签订合同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参考执行。一、“第一部分协议书(一)“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三、服务期限在合同签订时应予以明确。其中,服务期限可参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屋建筑工程)(CECA/GC10-2014)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二)“五、酬金或计取方式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参照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
2、布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厦建价协(2020)05号)及其指导意见和补充通知(厦建价协(2022)11号和厦建价协(2022)12号)进行约定,不得随意压价。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一)“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应明确咨询团队主要人员的资格条件具体要求,如各专业负责人、执业资格、专业、配备人数等。(二)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应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或者计算标准及其支付方式,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应明显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三)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参照关于“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的意见,且应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形的违约情况进行约定:1 .咨询人不
3、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咨询人擅自更换合同约定的项目咨询团队人员或咨询人未经与委托人沟通,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咨询任务等;2 .咨询成果经委托人复查后,成果误差率超出3%范围或误差造价超过2000万元(含)的,违约金可按超出上述部分的差额乘以本合同约定酬金比率的2倍支付;3 .咨询成果失实拒绝进行重新审核或纠正等违约情形。(四)“5.支付应在支付条款中明确以下支付方式:1 .财政投融资或国有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在合同中约定造价咨询成果出具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不少于80%的造价咨询服务酬金,并就需要进行财政审核的项目约定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审核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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