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国际法教材与案例教学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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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教材与案例教学法论文摘要:加入WTo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挑战大于机遇,国际法教学所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便是其一。国际法教材的科学性与系统性、教学手段与方式的逻辑合理性在实行跨越式改革,开放教学中有待商榷之处。在教材体系的创新与教学改革的深化方面,宜整合和推广教材与案例教学法。关键词:国际法;案例教学;网络教学法北京法学教材编辑部早期出版的国际法统编教材,由王雪崖教授主编,参编阵容强,选材内容多,体系架构大,涉及林林总总的问题,行文40余万字。一般教学进程对它多按时空条件灵活处理。多年来,不少院校也有各自出书,更新教材、创意教学、功在先行。但是,各教材的体系、架构等理论与教法实践方面,包括
2、王著1993年版,仍然超越不多。先从统编国际法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稳定性谈起,这个三原则,是该书编者立下的游戏规则。然而,该书各章的表现,却不尽人意,不少论述观点与材料相脱离,推理与论据匹配不足、体例与系统不够合拍等等。现在提出我们粗浅的看法,谨供大家批评、指正!一、教材的科学性与系统性理论体系是教材科学性和系统性检测的指标之一,也是释放、演绎教材和规范体例的核心及其材料结构的合理度。作为国际法与国际法学教材的内核、虽然两者各有其联结外国法的界面,但是案例教学法,都可以作为它们的操作系统而切入。从不同具体的要求及不同的培训目标看,一般区分为外事工作者与国际法学者两块,从而分别实施主导两种不同
3、教材的教学模式。单就教材编辑而论,其教材体例定位,就各有其重点,并加以细化,提高科学性和系统性。外事工作者重在国际政经关系篇章,涉及外国法与国际法平台;法学者重在理论及未来法部分以及实体法;而司法官、仲裁员则重在程序法,如国际争端解决。当然,提升科学性、系统性,总不外乎理论实践的统一、不同时期各大学派的论述以及当今教学应运而生的网络教学法手段。然而统编教材体系颇似克隆外交学院讲义或吉林大学讲义。如果主编者据此视作稳定性的权威,那就大可不必!其实,六、七十年代,英美海洋法学派,德、法大陆学派及其他整合学派(如前苏学派,力口、日学派,非洲学派),早对国际法教材都有所刷新。前者,以詹克斯的著作为例,
4、国际法体系突破了传统;后者,以荷兰出版国际法百科全书为代表,都凸现新论点。他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现代国际法新内容及其经典论点发展走向。国际法基础、发展法、合作法、环保法、预测法、案例教学法等,从理论到实践,对于国际法教材的编选大有创新的闪光点,特别是在体系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方面,都有较大增广。例如詹克斯强调国际组织法优先、麦克斯首选合作法立论以及基于地区合作、区域国际法、可持续发展中区域国家和地区统一组织等,有其前瞻性观点。遗憾的是忽视了庞德的世界国家论。詹克斯似乎还偏爱和平法,忽视战争法,抛弃了国际法战争与和平的初始理念。我国周颐生国际法,维护这个整体论,不幸战争法遗稿至今没有刊出。这对中国学
5、派的成长,不能说这不是一个更大遗憾。当前.,我国编写国际法的更新条件,有着史无前例的全球文化资源优势。在知识经济的全球一体化的学术环境,便于对现有教材加以扩容,兼收各家各派教学法、各种观点方法,经过磨合,建构新体系。试看80年代,路易汉金等人所编国际法,以案例为轴心,兼顾多种理论,受到拉美、澳、印等法学者青睐。九版奥本海国际法,兼容了不少学者的新论,便能与大陆学派菲德洛斯国际法(李浩培译)平分秋色,也为我们更新统编教材,添加一道新菜。值得我们更为关注的国际百科全书,其体例则重在程序法优先(第一卷争端解决,这为凸现案例教学法实践(第二卷案例篇),创立了教材与教学法结合的新体例。我们大多数重视教材
6、的可操作性。劳特派所编的奥本海国际法最大成功处,是尽人皆知的,该书1905年版,不过20件案例,而在1955年修订中增至790案例。阿库斯特在他的现代国际法概论一书中,也应用了一百多件案例。参照按该书提供案例的量比,统编教材至少应用三、四百件案例;而按劳特派特的奥本海国际法一书的比例,统编教材应该应用案例,将是一千多(哈佛大学MBA课程采用800个案例进行课堂讨论教学)。这为教材更新换代,教学实践提供了大菜单。二、教学法管见我们之所以强调案例的补充,是因为案例是教学法最优资源。它提供和为教学营造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也是网络远程教学及课件的整合集成,有助于学
7、生全息地(在课前预习及课堂讨论)生动灵活掌握理论、原则、概念;能够用专家软件或可视电话、电视会议等方式引导学生,从而有效进行法律论证,并能突破传统教材那种政治理论多于法律论证的旧体系。而且可以排除那种空泛论证冗长进程,引用实证材料不足所形成的那套泡沫理论。如果在案例中就法律事实立论,自然会观点和材料无缝结合,教学效果就不大一样了。这种反映科学性和逻辑性,必然增强说服力。因此改编、更新中国国际法学教材,施以案例教学法贯穿其中,是我们当前国际法教学改革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国际法学需要创新理论以及编写教材运用的不同体系,然后经过实践并以国际论坛资源不断修正,而逐步提升形成创意和学说。中国国际法学派就
8、将在国际法实践与教研中建立。然而这本统编教材和国内其他教材一样,显然局限在一种传统国际法体系。它突出了国际法主体问题,而回避了国际法的客体界定。这不但属于旧体系的残缺,而且理论上和实践都陷入了困境。既然定义了国际法主体,逻辑上必须明示国际法客体。除非像阿库斯特在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尽现海派风格,忽视大陆学派,不顾体系结构如何以及主、客体概念之类。但是,这些知识点在教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无法避免。试看国际条约规范中主体一词也有相对的客体解说;教科书中也常用主体和客体匹配;也常用对象一词以代客体。例如,周鳗生国际法第306页出现引渡主体、引渡对象,也可说是引渡客体。苏联伊格纳钦科与奥斯塔平科合著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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