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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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办法、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村民委员会及所属未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受村集体委托代理村级会计记账业务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代理机构”)。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村集体所属全资企业(包括村办企业、村集体专业合作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实体经济)的财务管理,根据本企业章程,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村集体财务管理模式第三条在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尊重农牧
2、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可实行“村财民理委托代理记账”模式。第四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服务,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在各村委会与会计代理机构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方可施行。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村集体所属全资企业,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服务。第五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服务,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审批权、资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民主管理监督权六权”不变原则。第六条会计代理机构要利用财务管理平台,按村单独建账,分村开设银行账户,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独立核算主体不变,保持各村集体财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会计
3、代理机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及成员的监督,业务上接受县财政、农牧、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章财务预决算管理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按照本村收支范围,参照上年财务决算报告,根据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本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计划),经村“两委”会议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报会计代理机构执行,作为当年资金开支的主要依据。第八条财务计划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第九条财务预算的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财务预算方案编制要在
4、当年1月底前完成。第十条结合每季度的财务收支公开,会计代理机构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执行中出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进。第十一条年终,会计代理机构根据各村集体资金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送各村村委会、监委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农经部门备案。财务决算要与当年的预算方案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对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指导下一年财务预算方案的编制。第四章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集体日常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审核、
5、监督检查,保证本村集体经济财务活动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范运行,保证村民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体现村民(代表)会议意愿。第十三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凡是本村集体经济活动中的主要事项,村民关注和敏感的经济事项和财务事项,都应该成为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各项收费、收入及资金使用情况,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及分配情况。对相关事项的政策依据、收支明细、往来明细、项目管理、具体标准等做到详细公开公示。第十四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程序。1、会计代理机构会同村“两委”提出公开方案,提供相关资料。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资料逐项进行审查,对没有涉及
6、到的内容或群众要求公开的进行补充和完善。3、村“两委”会议讨论确定最终公开方案,并经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进行财务公开。4、听取群众意见。第十五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时间。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对正常的财务收支活动至少每季度定期公开;对涉及的收入分配等事项一般在年末进行;资产、资源要结合每年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公开;对重大的财务事项和涉及农牧民利益的重大、敏感及热点问题,应该随时公布;较大的工程项目要在不同时段(工程的前期准备、施工和竣工)对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公示,以确保村民的知情权。第十六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形式。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实行“一栏(固定公开栏)、一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
7、表会议)、一卡(村务公开信或明白卡)、一群(村微信群)相结合的公开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公开。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内容齐全,项目详细,让群众看的懂,一目了然。村委会应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第十七条村民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可口头或书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牧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会和会计代理机构重新公布。村民也可直接向村“两委”询问,村“两委”应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第五章收入支出管理第十八条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管理的范围,包括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农产品、物资销售收入,经营性资产租赁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农户和其
8、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资源的承包金及村办实体经济上交的利润;对外投资取得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以及与其他单位联营所分得的利润;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经费补助资金,上级专项扶持补助资金;集体财产处置及盘盈收入,征占地补偿收入、救灾救济款,“一事一议”筹资款,捐助资金,利息收入,其它收入等集体资金。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收入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销售和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应收尽收,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完整入账核算。规范书面合同的签订管理,避免“口头协议”。第二十条村集体支出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专项资金支出和其它支出。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经营性支出的成本费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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