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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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规章实施后,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第三条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广泛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市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第五条市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单位)是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其中,有多个实
2、施部门(单位)的,主要实施部门(单位)为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实施部门(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司法局协调确定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涉及规范共同行政行为以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可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第六条市政府规章施行满三年的,可以组织对该规章或者该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规章立法后评估:(一)所规范事项拟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二)拟进行重大修改的;(三)拟废止但存在争议的;(四)与其他市政府规章所规定事项存在明显不一致的;(五)实施后社会公众提出较多意见、建议的;(六)市政府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因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的,按照规章动态清理有关规定执行
3、。第七条评估责任单位应当结合评估条件和市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内容,既可以对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主要条款进行评估。第八条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评估责任单位予以保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第九条评估责任单位可以依法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承担立法后评估工作。受委托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组织熟悉行业管理事务、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第十条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主要内容:(一)规章实施的总体情况;(二)规章主要制度的执行情况;(三)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四)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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