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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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一、总则第一条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镇党委、政府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把扫除黑恶势力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整体性、协同性,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第二条领导小组由组长主持领导小组的工作,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第三条领
2、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镇扫黑办)、综合督导组、组织建设组和舆论宣传组。第四条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二、职责任务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任务是:(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二)组织领导全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三)向镇党委、政府和县委政法委书面报告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和重大复杂案事件。(四)协调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五)组织领导全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考核、表彰奖励工作。(六)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
3、要职责任务是:(一)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二)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三)组织、指导本系统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四)对有关政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并通报的行业管理漏洞,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通报反馈。(五)加强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请示报告制度第七条领导小组要及时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事项报请镇党委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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