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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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江苏省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6)93号)、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及扬州市关于促进工业地产优化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15)39号)、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113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项目承接能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鼓励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区域经济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标准厂
2、房定义本实施意见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我区范围内,由建设主体利用存量或新购工业用地,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自持或出租、出售给欧美、中小微等企业作为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场所的工业厂房。标准厂房主要包括高标准厂房(原则上不低于四层)和单层钢结构厂房(特殊工艺需求)两种。二、标准厂房建设主体和标准(一)建设主体本实施意见中标准厂房的建设主体是指具有建设标准厂房实力和成功经验的社会资本(以下统称“建设企业”),包括园区开发或工业地产开发运营商、房地产开发知名企业和制造业企业(不包括自建自用的厂房)等。社会资本可采取独资、入股国有下属建设公司等方式参
3、与我区标准厂房建设。(二)建设标准1.规划条件。符合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一是鼓励建设层级原则上不低于四层配工业电梯的框架结构高标准厂房,容积率控制区间为1.52.5,建筑密度控制区间为35%-45%,绿地率控制区间为10%-20%,办公、生活等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总用地面积7%以内,工业制造厂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60%以上;二是因生产、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需采用特殊工艺的(如:欧美汽车零部件、机械装备等项目),可建设单层钢结构标准厂房,其中特殊工艺认定应以投资、消防、安监、科技、食药监、环保等部门认定为准。2 .建设规模。我区每年建设标准厂房总规模20万平方米以上,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
4、中区域的占地面积在5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3 .建设管理。按照“谁投资、谁运营”的原则,建设企业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完备建设审批手续,委托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三、标准厂房用途和入驻要求(一)厂房用途。主要用于自持或出租、出售给企业作为工业生产和提供生产性服务的经营场所(不得转用于商业用途)。(二)入驻要求。入驻企业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并符合我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企业入驻标准厂房须经我区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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