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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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共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经备案的评委会依据我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在备案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备案和新申请评委会备案的用人单位、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第四条评委会备案工作分为“评审权备案”和“
2、评审工作备案”两部分。经评审权备案的评委会,在备案期限内,应对评审每次开展的评审工作备案。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评委会分级备案管理。第二章评审权备案条件第六条申请评审权备案单位须组织架构完备,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第七条申请评审权备案的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应明确其组织人事或相关部门承担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第八条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第九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用人单位采取自主评审方式取得的,由用
3、人单位申请备案初级评审权。申请备案的用人单位原则上须组建成立3年以上,单位在主体专业或学科领域一般有不少于30名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初级评审权的,在主体系列(专业)或学科领域一般有不少于60名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专家库。第十条用人单位申请备案中级评审权的,原则上单位须组建成立5年以上,专业技术员队伍有一定规模,单位主体专业领域在科研、教学、理论、实践等方面有一定水平和知名度,受到行业认可,在主体专业或学科领域一般有不少于30名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备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行业主管部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中级评审权的
4、,在主体系列(专业)或学科领域一般有不少于60名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专家库,其中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申请备案副高级评审权的,原则上单位应具备中级评委会工作经验,在以往职称评审工作中能履职尽责,近三年评审工作无有效投诉,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规模持续扩大,单位主体专业领域在科研、教学、理论、实践等方面有较强实力,在行业内有较高水平和知名度,在主体专业或学科领域一般有不少于30名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主管部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副高级评审权的,在主体系列(专业)或学科领域一般有不少于60名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专家库。第十
5、二条用人单位申请备案正高级评审权的,原则上单位应具备副高级评委会工作经验,在以往职称评审工作中能履职尽责,近三年评审工作无有效投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具备一定规模,主体专业领域在全省科研、教学、理论、实践等方面处于领先水平,在行业内知名度高,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项目,一般有不少于30名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正高级评审权的,在主体系列(专业)或学科领域一般有不少于60名具备正高级职称人员的专家库。第十三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经相应专业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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