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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内部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本着从严管理,坚持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第三条对在公司范围内扰乱秩序、侵犯公司财产及他人人身权利、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按本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章处罚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对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赔偿经济损失五种。对公司正式员工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结合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五条对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中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
2、应退还所有人或者全部收缴;对行为人所使用的工具及偷盗公私财物的运输工具予以扣留。第六条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由违反行为人负责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第三章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第七条对下列扰乱公司内部秩序行为之一的人员,处1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一)扰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科研以及集体组织的文化娱乐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二)乱贴乱画、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三)借口上访告状、无理取闹、闯入公司办公大楼、拦截领导车辆、到单位及办公室纠缠,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四)在厂内酗酒闹事、寻衅滋事的;(五)拒不接受保卫人员正常检查
3、、调查盘问或阻碍保卫人员执行职责,不听劝阻的。第八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围墙、监控及报警装置、铁护栏等防护设施的行为,除罚款外应按原样修复或按价赔偿;(二)违反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非法制造、藏匿、携带“管制刀具”等管制器械的;(四)打架斗殴的;(五)故意向公司计算机网络输入病毒程序或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不良信息的。第九条有下列妨害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冒领、冒用公司标识和入厂通行
4、证件或将公司标识和入厂通行证件转借他人的;(二)未经批准在厂区内摄影、摄像、录音的,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没收所摄、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三)未经批准将无证车辆、人员带入厂区的;(四)外来人员、车辆未办理入厂手续,擅自闯入公司的;(五)未经批准将外来人员留宿厂内的;(六)未经批准进入厂区内重点部位的;(七)物资出厂时证、物数量不符的;(八)未经批准和登记,擅自将原材料、零件带入厂内加工的;(九)翻越围墙,无证、持假证或借用他人证件出入公司大门的;(十)出入公司大门不主动出示证件、不接受门卫检查、无理取闹的。(十一)将公司办公地点、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及附属设施私自带走或故意损坏的。(十二)拒不服从管
5、理人员劝阻的。第十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Oo元以下罚款:(一)辱骂、殴打、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及用其他方法诽谤他人的;(二)利用书信、电子信件、电话、手机短信、QQ、微信等通讯手段为媒介进行恐吓或者骚扰、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第十一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需赔偿所造成损失,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二)以泄私愤或报复为目的,故意造成公司原材料、能源浪费流失以及设备损坏的;(三)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少量公司财物的;(四)偷窃、私分、侵占、藏匿、私自赠送公私财物的;(五)私用盗用公司设备、材料、产品、能源、商业技术信息或未经批准将其租借、挪用给他人的;(六)单位、工序、班组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加工零件或产品的;(七)因疏忽、监管不力致使公司财产损失的。第十二条出厂物资没有出门手续、来源不清的,除按第九条第七款进行处罚外,对出门物资予以扣留。第十三条对侵犯公司财产并造成损失的行为,除按本规定所列举的条款进行处罚外,还应由侵犯财产当事人或责任单位按损失价值的5至10倍进行经济赔偿。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室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