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失信惩戒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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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失信惩戒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对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对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约束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取消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等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负责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事项备案具体办理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市场主体实施信用监管,对其严重失信行为实施约束惩戒。
2、第三条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事项备案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二)市场主体办理备案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三)市场主体开展投资经营活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市场主体因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被处以刑事处罚或免于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五)其他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
3、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第四条因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被处以刑事处罚或免于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司法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抄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有关主管部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定的标准,将相关市场主体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列入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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