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县级、市级、省级考点全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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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安:县级、市级、省级考点全总结【县级】(1)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3)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4)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
2、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5)建筑施工企业都要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后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6)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7)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具级以上人民政
3、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9)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Ie)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
4、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1)除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外,其他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1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13)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14)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
5、请。(15)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16)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17)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18L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县级人民政府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还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旗人民政府。(19)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
6、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社区或者县须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设区的市级】(1)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2)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7、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5)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
8、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6)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7)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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